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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關各處室,各廳屬評審單位:
《福建省水利廳行政審批項目評審管理辦法》《福建省水利廳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8月9日第2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水利廳
2023年8月12日
福建省水利廳行政審批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審批項目評審的管理,規范項目評審工作,保證評審質量,加快審批進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水利廳行政審批項目(以下簡稱“審批項目”)評審工作。
第三條 項目評審單位按照省水利廳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處下達的任務組織審批項目評審,對評審的技術結論和意見負責,確保通過評審的技術文件、技術報告滿足國家有關規程規范確定的深度、質量、安全等要求,按規定時限向省水利廳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處提交審查意見。
第四條 項目評審單位組織項目現場評估調研、技術評審、技術咨詢等工作,可由第三方協助提供后勤服務。第三方采購方式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招采。
第五條 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在編制過程發現重大復雜的技術問題,一般須由項目法人組織論證。
第六條 項目技術評審過程包含現場評估調研、技術評審和技術報告修編復核。
技術評審可以采取會議、視頻、函審等方式進行。
第七條項目評審單位應當組建專家組,專家組人數原則上為5~9人且為單數,規模較小、技術報告較為簡單的項目、技術報告修編復核,專家組人數可以為3人,具體由項目評審單位根據評審項目的情況確定。
專家抽取由項目評審單位負責,應根據所涉及的專業、區域,從省水利廳建立的項目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因評審需要特邀專家的,由項目評審單位提出意見,人數不超過專家組人數的三分之一。
專家組人數超過9人或特邀專家的,項目評審單位需報請省水利廳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處同意。
第八條 技術評審工作人員及專家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救思捌浣H屬與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ǘ┡c審批項目申請人、技術報告編制單位有法律糾紛或有經濟利益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情況的;
?。ㄈ┓?、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重大、復雜項目應組織現場評估調研,召開現場評估調研會,聽取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和鄉鎮等意見。
對規模較小、技術較為簡單的項目,可在技術評審會上通過聽取情況介紹、查閱技術報告、查看影像資料等方式了解現場情況。
第十條 審批項目申請人、技術報告編制單位對專家組意見可進行技術申辯。
專家組對專家組意見負責,確保通過評審的技術報告滿足國家有關規程規范等要求。
第十一條 技術報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審批項目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并將修改完善后的技術報告提交項目評審單位。項目評審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專家組意見組織專家開展修編復核,并形成復核意見。
審批項目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技術報告修改完善的,出具評審不通過的意見。
第十二條 加強對技術報告編制質量的管理。按照福建省水利廳信用評價規定和標準,對技術報告編制單位進行信用評價。
?。ㄒ唬┘夹g報告達不到基本要求技術預審不通過的,或質量不合格技術評審不通過的,或未按規定時限完成修編的,或未按專家組意見修改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
?。ǘ┘夹g報告一次性通過技術評審的,或提前規定時限一半或一半以上時間完成修改完善且通過專家組復核的,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三條 項目技術評審過程中產生的會務費、勞務費、差旅費等項目評審費用納入廳財政預算管理。項目評審費用開支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若有新規定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專家參與現場評估調研會、技術評審會、技術報告修編復核會的工日,依據會議通知確定的時間以半個工日為基準連續計算。
第十五條 項目評審單位工作人員作為本單位組織的項目專家組成員、省水利廳在職公務員、廳屬參公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領取專家勞務費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審批項目申請人、技術報告編制單位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擾專家客觀、公正評審,造成評審結果失實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參與項目評審的有關人員在項目評審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水利廳項目評審中心項目評審管理辦法(試行)》(閩水辦〔2012〕6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水利廳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項目評審專家管理,提高評審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水利廳建立項目評審專家庫,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碜o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廉潔自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ǘ┦煜に袠I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了解國內外技術發展動向,在水利行業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ㄈ氖滤袠I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ㄋ模┤珖こ炭辈煸O計大師(水利)、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正高級職稱等高端人才,專業符合條件者,經本人同意,可直接申請入庫;
?。ㄎ澹┥眢w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具有相關專業的國家注冊執業資格人員優先選取,人才緊缺的特殊專業、特殊領域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上述入庫條件。
第四條 專家入庫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栽干暾堖M入專家庫的專家,應當提交申報材料。經所在單位或項目評審單位審核后報省水利廳,其中區域專家由設區市水利局審核后報省水利廳;
?。ǘ┦∷麖d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處收到申請后,征求相關業務處室意見,會同人事處、項目評審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組織審查,提出擬入選專家名單,報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后,在省水利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ㄈ┙浌緹o異議的,確定入選專家,并予以公布。
項目評審單位根據專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從專家庫選取行業技術權威專家,提出擬入選專家組組長名單,經省水利廳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處、人事處審核,報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后形成專家組組長庫,在省水利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五條 申請入庫的專家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ㄒ唬<疑暾埍?;
?。ǘ┳C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復印件);
?。ㄈW歷(文化)證書及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ㄋ模氖孪嚓P專業工作的業績及證明材料;
?。ㄎ澹o犯罪記錄、無嚴重違紀以及違反職業道德的聲明書;
?。┳袷丶夹g評審工作相關規定的書面承諾書。
專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六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開展專家增補調整工作,專家增補調整程序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執行。對不能履行職責的專家,及時調整出庫。
第七條 入選專家庫的省水利廳廳屬單位技術人員,專家所在單位應支持并鼓勵其參與項目評審工作。
第八條 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邮苎垙氖录夹g咨詢、評審等活動;
?。ǘ┎殚喤c評審項目相關的技術報告;
?。ㄈ┎皇苋魏螁挝缓蛡€人的非法干預和影響,依法對技術報告獨立開展評審工作;
?。ㄋ模υu審活動中的違法、違規或不公正行為,有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可拒絕在評審意見上簽字;
?。ㄎ澹<規斓墓芾砉ぷ魈岢鲆庖姾徒ㄗh;
?。└鶕幎?,以一事一酬方式獲得相應報酬;
?。ㄆ撸┫嚓P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栏駡绦杏嘘P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技術規范,自覺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
?。ǘ┛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不徇私舞弊;
?。ㄈ┳袷仨椖吭u審、技術咨詢等評審活動的紀律,遵守保密規定,不泄露應保密的任何情況,評審結束后應將評審資料交還;
?。ㄋ模<覍Ρ救讼嚓P評審工作出具書面評審意見,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ㄎ澹┳杂X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c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技術評審事項,應主動申請回避;
?。ㄆ撸┫嚓P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項目評審單位負責對專家參與項目技術評審情況予以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工作態度、業務能力、健康狀況、遵紀守法等。要建立專家評審檔案,記錄專家的出席各項評審活動的次數、未參加評審活動的次數及原因、業務能力和工作表現、不良行為記錄、被投訴次數和原因及調查處理結果等,作為評價專家的依據。
第十一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ㄒ唬o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評審活動的;
?。ǘ┮呀邮苎埖膶<?,未按規定時間參加評審活動的;
?。ㄈ┕ぷ鲬B度不認真、缺乏敬業精神的,未按規范、規定評審技術報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發現,提不出有效處理措施的;
?。ㄋ模┰谠u審活動中,有明顯不公正行為的;
?。ㄎ澹┪窗匆筇峤粚<視嬖u審意見;
?。o正當理由,承諾參加但沒有參加評審活動或中途退出的。
第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認定為年度評價不合格:
?。ㄒ唬┮荒陜炔涣夹袨橛涗浝塾嫵^三次的;
?。ǘ┎荒芸陀^、公正地履行職責,個人審查意見嚴重偏離評審原則和技術規范、標準的;
?。ㄈ┯幸怆[瞞個人情況,不主動執行回避制度的,不能公正、公平開展工作,損害當事人權益的;
?。ㄋ模┰u審期間違反規定收受他人財物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ㄎ澹┬孤稇敱C艿膬热莺颓闆r,造成較大影響的。
第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專家資格:
?。ㄒ唬┠甓仍u價不合格的;
?。ǘ┮蚬ぷ髯兏?、年齡、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評審工作的;
?。ㄈ┍救颂岢錾暾?自愿退出專家的;
?。ㄋ模┮蚱渌?,不能履行專家職責的。
第十四條 專家在評審活動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移送有關單位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水利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試行)》(閩水辦〔20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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